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使用的公告

2026-06-3038

各经营主体、广大消费者:

近年来,随着消费方式的转变,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手段的企业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消费投诉纠纷时有发生。为避免不按规定开展商业预付卡业务、不与购卡人签订相关预付卡消费协议、企业变更后不继续提供服务、发卡企业停业无法联系、消费者退款困难等问题发生,现就进一步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使用公告如下:

一、发卡企业应规范备案、发行、服务、资金管理等程序

1.落实三项制度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需全面落实“购卡实名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发行制”等三项制度。制定、发布预付卡章程,与购卡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在发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公告公示牌(板)。

2.加强资金存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3.按时业务报告。发卡企业业务报告制度是掌握企业发卡及经营情况的重要途径。发卡企业的售卡情况、经营状况要及时、准确上报,不得不报、晚报、虚报、瞒报。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4.变更及时办理。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5.违规严格处罚。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开展预付卡发卡业务的、未按规定公示、制定单用途使用章程的、未按限额要求、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终止服务没有告知或不为消费者办理退卡、退款等服务的。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费者在办理和使用预付卡过程中应注意

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要做到理性选择、谨慎购卡,做到“四看”。

1.看营业执照办理预付卡时,应积极查询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单用途卡业务备案信息等,看商户登记注册的时间,若经营未满一年,存在风险,若尚未开业就预售单用途卡,需特别谨慎考虑;看经营范围,企业法人商家若主营业务属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可要求发卡企业出示商务部门备案回执单,出示不了的,存在风险。

2.看优惠幅度充值金额越高,商家承诺的优惠幅度越大,但商品或服务的单价低于市场均价时,风险可能越大,对于优惠力度极大的充值返现方式要提高警惕,谨慎购卡,不要被商家的各种优惠、折扣迷惑,一次预存大笔金额。

3.看经营状况看商家的生意好不好,服务是否到位,管理是否规范,消费者在办卡前可单次消费体验一下,若经营状况不佳,经营风险相对较大。

4.看消费频率对于消费频率不高的商家,比如说几个月才去消费一次,建议单次消费。

办卡时要签订正式书面协议,协议上必须说明权利义务、服务项目、产品名称、扣费标准、使用范围及期限,同时注明单方不能继续履行合约后的违约赔偿方式和退款条件等。要求商家开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第9号令),运用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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