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管理办法

2026-06-3037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预防资金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上述企业发行的,仅能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换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这些凭证可以是磁卡、芯片卡、纸券等形式的实体卡,也可以是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形式的虚拟卡。

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并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进行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当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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